原告陈某为转包人赵某承包的基建工地上卸石灰时受伤,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6万余元,遂一纸诉状将房主、承包人及转包人告至法院。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宣判。
2010年7月底,被告李某(无建筑资质)与被告刘某签订私人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刘某以包工包料方式将房屋发包给被告李某承建,合同约定不能转包。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将该基建工地交由被告赵某(无建筑资质)管理,由被告赵某自负盈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主刘某未审查承包人有无建筑资质,承包人李某亦未审查转包人有无建筑资质,转包人赵某在实际施工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均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且被告赵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转包人赵某承担原告陈某所受经济损失62,294.82元的90%,计56,065.34元,承包人李某对被告赵某的应赔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10%,计622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