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上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主持下,一起矛盾尖锐的承揽合同纠纷尘埃落定,最终以和解的方式圆满结案。
2008年7月31日,君毅公司(合同中的甲方)与奇胜公司(合同中的乙方)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以整体收购的方式收购乙方投资的某项目。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其中一股东以不知情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此案经过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双方依然矛盾尖锐,不能服判息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高度重视,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后,了解原、被告的症结所在,研究制定调解预案。并且先后五次组织原、被告到办公室进行沟通,向双方讲明相关法律规定,给双方讲解“和为贵”的中华传统文化精髓,让双方换位思考。在法官数次“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履行,并且放弃本诉、反诉的全部诉讼主张,奇胜公司一次性支付君毅公司终止合同调解费贰百陆拾万元。长达三年的诉讼之争,终于在这一刻尘埃落定,双方在握手言和的同时,对衡阳中院表达了深切的感激之情,同时将锦旗送到衡阳中院民二庭法官手中。
该案件的顺利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不但节省了司法资源,还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