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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 未遂亦蹲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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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龙 周丽君  发布时间:2011-11-11 09:38:28 打印 字号: | |

119,雁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该院第一例因携带凶器盗窃入罪的案件,并分别判处被告人黄胜、王峰拘役五个月和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黄胜、王峰均系吸毒人员,为筹措毒资,两人经合谋后各自携带一把弹簧跳刀,驾驶摩托车从衡阳县西渡镇赶往衡南县云集镇行窃,途经本市雁峰区西外环路时,黄胜、王峰两人下车,由黄胜进一路边饭店行窃,王峰在店外望风,盗得价值270元的香烟若干包。之后两人又窜至另一饭店行窃,被当场抓获。缴获两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单从盗窃金额,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携带凶器进行盗窃,即构成盗窃罪。该院依据此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