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胜、王峰均系吸毒人员,为筹措毒资,两人经合谋后各自携带一把弹簧跳刀,驾驶摩托车从衡阳县西渡镇赶往衡南县云集镇行窃,途经本市雁峰区西外环路时,黄胜、王峰两人下车,由黄胜进一路边饭店行窃,王峰在店外望风,盗得价值270元的香烟若干包。之后两人又窜至另一饭店行窃,被当场抓获。缴获两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单从盗窃金额,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携带凶器进行盗窃,即构成盗窃罪。该院依据此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被告人黄胜、王峰均系吸毒人员,为筹措毒资,两人经合谋后各自携带一把弹簧跳刀,驾驶摩托车从衡阳县西渡镇赶往衡南县云集镇行窃,途经本市雁峰区西外环路时,黄胜、王峰两人下车,由黄胜进一路边饭店行窃,王峰在店外望风,盗得价值270元的香烟若干包。之后两人又窜至另一饭店行窃,被当场抓获。缴获两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单从盗窃金额,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携带凶器进行盗窃,即构成盗窃罪。该院依据此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