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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抢礼品被人撞伤 损害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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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铁军  发布时间:2011-11-11 09:43: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11224日上午,祁东县某公司在鸟江镇市场进行促销宣传活动,为增加人气,达到促销目的,活动组织者在活动中间或向现场群众发放礼品,引起现场观众你争我抢。年近六旬的全老太太不顾自己年老体弱,竟与一年青小伙子争抢礼品,被该男子撞倒在地,造成左侧股骨颈线形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全某因此住院38天,产生各种物质性损失22809.22元。因撞人的男子在混乱的人群中离开现场,无人知晓其姓什名谁,也不知其住址,事故发生时,活动组织者没有控制该男子。全某受伤后,活动组织者仅象征性地给了全某200元。全某伤愈后索赔无门,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分歧意见】对于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侵权人是撞倒全某的年青男子,侵权责任应由该男子承担,被告没有实施侵犯全某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全某的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是这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全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是在事故发生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它没有及时有效地控制侵权责任人,导致原告不能向该男子索赔,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承担其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在公共场所进行促销宣传活动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在参与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被告在活动现场,为吸引群众,增加人气,达到促销的目的,向参与群众施以小恩小惠,分发小礼品,活跃现场气氛,本无可厚非,但是被告没有注意发放方式,没有维护好现场秩序,导致参与群众你争我抢,原告在与一年青男子争抢礼品时被该男子撞倒在地受伤致残。被告作为促销宣传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在活动中身体受到他人伤害,尽管伤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作为组织者,在事故发生后,也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该男子,导致原告索赔无门。被告有一定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年近花甲,年老体弱,为头小利不顾自身安全,参与到人群拥挤的活动现场参与抢夺小礼品,自己有不注意自身安全的过失,对自己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30%的责任为宜。

【案件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侵权的直接责任人是文中提到的与原告争抢礼品,并将原告撞倒在地的那个年青男子。是他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本案侵权责任理应由该男子承担,被告对原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两方面的过错。其一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地讲它的过错在于:1、发放礼品的方式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在发放礼品时是由主持人拿着礼品站在高处,让观众从他手中拿走,这必然会引起围观群众你争我抢,造成人员拥挤;2、没有制止老幼病残人员参与活动;3、事前没有做安全教育;4、没有安排维持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其二是当事故发生时,没有有效地控制侵权责任人,致使侵权人逃离现场,导致原告索赔无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案件中,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其三,原告本人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主要体现在全某已年近花甲、年老体弱,不应到人群拥挤的地方,更不应该参与与年青人争抢礼品的活动,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对自己的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