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唐某各项损失的50%,即15470元。
原、被告系同组村民,且系叔侄关系。被告饲养了一匹马,平日里被栓在家附近小路旁的马棚里,马棚门口没有栏杆。2011年6月12日15时许,原告跟5岁的妹妹在屋外玩耍时,原告拿草喂马被马咬断右手食指。事发时,原告的父亲、爷爷、奶奶都在屋内看打牌。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512元。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受伤所遭受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0940元。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所饲养的马咬伤原告,无论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疏于监管,致使原告拿草喂马,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