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乘坐的客车所有权虽系某运输公司,但该车已实际承包给尹某经营,某运输公司定
期收取该车的挂靠管理费。
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梁某遂将被告尹某及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冉?每桶踩?耸涞皆级ǖ氐恪3性巳擞Φ倍栽耸涔?讨新每偷纳送龀械K鸷ε獬ピ鹑?SPAN lang=EN-US>(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嵴叱性巳酥っ魃送鍪锹每凸室狻⒅卮蠊?г斐傻某?狻?SPAN lang=EN-US>) 。原告梁某是在车内受伤,本案不属交通事故纠纷,而是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民事赔偿纠纷。梁某乘坐司机尹某承包的客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应由尹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向尹某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应对尹某所承担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尹某和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87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