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对一起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责令被告某镇政府和某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各自职责,为原告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原告与第三人系邻里关系。早在1997年12月,第三人的母亲就在组里为第三人插标了两壕宅基地(即后来原告申请的两壕宅基地),并且在1998年至2003年共5年时间里向组集体按机动田租金的标准交了五年租金,但是一直未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原告于2003年元月29日向二被告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经本组群众签字同意,村委会出具意见后,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主管国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同意呈报的意见,之后,国土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测绘,绘制出现场平面图,并于2003年2月18日收取了原告3000元办证费用。但是第三人却在原告申请期间抢先在该宗土地下了基脚,原告及时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于2003年2月18日向第三人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并让第三人等候处理。为了解决原告与第三人的宅基地纠纷,相关部门进行了长达十年的调解工作,由于双方当事人都不愿让步,使得双方矛盾越积越深,原告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一直未能办理,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人虽然早在1997年12月就插标了原告申请的两壕宅基地,并且在1998年至2003年共5年时间向组集体按机动田租金的标准交了五年租金,并于2003年2月9日至2月18日在其插标的宅基地下了基脚,但其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因此第三人并不能取得该宅基的的使用权。而原告依据法定程序向二被告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依法应当获得审批。此外,第三人下基脚的损失可与原告协商解决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邻里之间长达十年的纷争也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