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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牌伤害他人 莽汉受刑罚悔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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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红  发布时间:2011-11-25 09:01:33 打印 字号: | |

仅为出牌起争执,继而打伤他人——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

2011322,被告人杨某军路过同组村民曾某家时,见李某某与曾某、李某在玩“三打哈”,就进去站在旁边看。过了一会,李某做庄时多埋了一张底牌,待李某出了一张牌后,被告人杨某军对李某说:“这盘不要打了,你多扑了一张牌,你输了。”李某说:“这关你什么事,你出去”。于是二人争吵起来,继而相互扭打,在被曾某、李某劝开后,双方各自回家。李某某经过被告人杨某军家门口时,就叫住被告人杨某军的父亲杨某某并将此事告诉杨某某,被告人杨某军见状与李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并扭打。杨某某将李某某推开劝走,被告人杨某军趁机从地上捡起一块红砖朝李某某砸去,正好砸中李某某后脑勺,致李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后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并头皮血肿,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同年715日将被告人杨某军抓获。经讯问,被告人杨某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祁东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军与被害人李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3000元,得到了被害人李光明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军因打牌过程中的出牌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扯、扭打,被旁人劝阻后,被告人杨某军心存不满,用砖头砸伤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军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的发生是被害人与被告人杨某军为出牌问题争执所致,被害人在起因上亦有过错;被告人杨某军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上述情节及有利于双方和睦共处的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