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女子以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万余元。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罪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聂某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聂某仙于1997年5月17日与石某在云南省腾冲县曲石乡登记结婚,并育有两个小孩,且至今未离婚。2011年2月上旬,被告人聂某仙向李某谎称自己叫“刘丹”,云南人,已离婚,现未婚。李某提出可以帮她在祁东介绍男朋友,被告人聂某仙当即同意。同年2月11日,李某介绍凡某与被告人聂某仙认识,被告人聂某仙即与凡某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被告人聂某仙一直以“刘丹”这个名字与凡某交往并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叫凡某到祁东县城玩,以购买衣服、化妆品为名,从凡某处骗得2200余元。
2011年5月下旬,被告人聂某仙谎称要与凡某去云南老家结婚办手续,要求凡某先在家中摆酒。同年5月21日,凡某在祁东县金桥镇街上一个排挡摆了一桌酒席。事后被告人聂某仙又以要请同事吃饭为由向凡某索要了900元钱。随后被告人聂某仙与凡某从祁东乘坐汽车前往云南。到达云南瑞丽后,被告人聂某多次催促凡某要其家人将摆酒结婚用的钱打过去,凡某即要求其朋友李某和其兄凡某某将其存款16000元打入他的银联卡内。同年5月28日,被告人聂某仙借口其老家偏僻没有农业银行,要求凡某在瑞丽把钱取出来。后凡某将存款15400元钱取出来并交被告人聂某仙保管。几天后被告人聂某仙趁凡某外出买饭之际,携款潜回云南腾冲老家躲藏,将该15400元存入自己的农业银行内并不再与凡某有任何联系。至此,被告人聂某仙先后从凡某处骗取20500元现金及价值5660元(含摩托车入户手续费980元)的义鹰牌女式摩托车一台。凡某买饭回到旅馆后发现被告人聂某仙及其行李都不见了,就向当地“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聂某仙违法所得18635元及“义鹰”牌女式摩托车一台,并已退还给被害人凡宝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其有配偶的事实真相,虚构自己已离婚无配偶的事实,以与被害人恋爱、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聂某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聂某仙认罪态度好,且在案发后已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及全部赃物,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核被告人聂某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且考虑到其对已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及全部赃物,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少,而且其两名小孩均未成年,法院决定对其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