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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扒窃数额较小也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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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军   发布时间:2011-11-25 09:04: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岳法院审结一起扒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旷某、谭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9218时许,被告人潘某、陈某经事先预谋后,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刘某随身携带的现金11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所窃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次数只有一次,根据修订前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二人不能定罪。20115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