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House Judiciary Committee)于今年11月16日对饱受争议的 “停止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简称SOPA法案)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各利益团体各执一词,该法案能否获得通过目前还是个未知数,但法案本身及引起的争议却颇值一议,以下笔者步步展开,向读者们介绍这一法案及其背后的风风雨雨,并浅议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及改进。
法案要点:扩大第三方责任,非法放映流媒体入罪
SOPA法案[1]于今年
另外,该法案规定了对第三方(包括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SP以及银行、支付平台等)的限制以及追责。根据法院禁令申请者的不同,第三方应禁令要求配合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例如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及互联网广告商会应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申请被法院要求停止与侵权网站的业务往来(但申请人在此之前应当先直接向第三方提出该要求[3],在第三方不予配合时方可申请法院下达禁令)。而应美国司法部向法院申请的禁令,互联网搜索引擎将被禁止向用户提供导向侵权网站的链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则会被要求通过技术手段阻止美国网民对该侵权网站的访问。
SOPA法案的102条同时规定,第三方应法院禁令要求而停止与被指控侵权网站(allegedly infringing site)业务往来的,享有针对停止业务这一行为免于被诉的权利。
SOPA法案同时规定了第三方在主动采取针对侵权网站的采取措施时将获免责。同时,著作权人在明知相关网站没有侵权行为仍然谎报侵权行为时将被追责;被申请人(respondent)在明知相关网站有侵权行为而瞒报时也将被追责(以上两方面的追责包括赔偿法庭的花费及对方的律师费等)。
另外该法案还独辟蹊径规定了自身的修订。第106条如是规定:著作权登记官(Register of Copyrights)[4]应当在咨询相关机构后研究本法案的适用及效力情况并决定是否需要修订本法案以适应科技的发展。
该法案201条将网络上未获授权而放映放映受保护的流媒体(unauthorized streaming of copyprotected content)这一行为定为犯罪,若初次在180天内违法放映10首歌曲或者电影(或者放映一件以上而零售价值在2,500美元以上的),将面临最长达5年的监禁。此外,SOPA法案还加强了对贩卖假药,假冒军事产品及其他伪劣消费产品的刑罚力度。
支持意见:完善知产海外保护,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该法案得到了美国娱乐行业及其他依靠知识产权维持运营机构的热烈欢迎,包括美国电影协会、美国唱片业协会及麦克米伦出版公司。另外,美国劳工联合会(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 and 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简称AFL?CIO)及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也对该法案表示支持;此外美国NBC电视台及职业篮球协会(NBA)、福特汽车公司等超过350家机构还联名写信给美国国会支持该法案于今年通过[5]。他们在信中声称知识产权产业养活了1,900万的美国人并占到美国出口额的60%,消灭侵权行为势在必行。
美国本土外存在大量的对美国自然人或法人知识产权的侵犯,现存的美国法律却鞭长莫及,无法给予应有的制裁。据称源自外国的对美国知识产权的剽窃造成每年至少1000亿美元的损失并使上千人失业[6]。支持者认为SOPA的通过将带来更多写作、发明等知识产权的新创造,而知识产权长久以来都是美国创造就业和称霸全球市场的主要因素之一;知识产权业的繁荣显然将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并推动经济发展。(然而反对者认为该法案对互联网负面影响带来的失业远远多于知产繁荣带来的就业)法案的通过还将保护美国消费者免于受到假冒伪劣产品带来的困扰,例如假药,伪劣汽车部件及劣质婴儿奶粉。
值得一提的是SOPA法案关于假药的规定颇具争议,该法案禁止进口(包括网络售卖)非来自于美国的“假冒”(counterfeit)及“贴错标签”(misbranded)的药物,很多人认为SOPA法案关于“假冒”和“贴错标签”两个概念的定义太过模糊,很可能将导致大量合法且安全的药物无法流入到美国。据称美国有超过一百万公民由于支付不起本土药物而不得不依赖进口廉价药物[7],若法案获得通过,则意味着这些人将“无药可救”,所以该法案关于假药的规定对公共健康是利是弊目前众说纷纭。
美国的进口药物大部分来自于加拿大。今年8月份,谷歌公司被指控非法为加拿大医药公司面向美国公民提供网络广告服务,从而导致了非法处方药的进口;谷歌公司不得不支付5千万美元才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8]。为此,谷歌还在参加完11月16日的SOPA听证会后被指恶意阻碍法案的通过。
反对意见:破坏互联网完整性,威胁公民言论自由
该法案的反对意见也不在少数,包括谷歌、雅虎、推特、美国在线在内的多家网络公司都持反对意见。社交新闻网站Reddit在一篇名为“美国审查日”( American Censorship Day)[9]的自我声明中认为该法案的通过虽然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但代价却是对互联网自由度和完整性的巨大伤害;法案的一部分将颠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中所规定的“移除条款”(Takedown Provisions)。按该条款的规定,若“互联网企业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善意移除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则它们受到DMCA的保护。据分析人士称,该法案的通过将对一些社交分享网站如Youtube、推特、Flickr等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人权组织也反对该法案获得通过,包括无国界记者组织(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及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这些组织均认为该法案所带来的互联网审查有侵犯公民言论自由之嫌,并由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在今年9月11日,欧盟议会以绝大多数赞成票通过关于“为保护国际互联网的完整性及沟通自由,禁止一切形式的强制撤销网络地址和域名”的决议,间接表达了对该法案的反对[10]。
另外反对者称该法案所规定的对美国境外网站的审查意味着除美国之外的国家也将依葫芦画瓢,以此为借口审查美国境内的网站(而显然美国人都认为祖国是世界上互联网自由度最大的国家)。显然这将威胁到美国在全球推崇民主自由的立场和形象。
反对这一法案的政要包括众议员反对党领袖Nancy Pelosi、参议员Darrell Issa及2012美国总统候选人罗恩·保罗Ron Paul。后二者在联合其他九位民主党员写给参议院议员的信中称该法案将带来大量“毁灭自由创新”( innovation-killing)的无益起诉和庭审[11]。Issa先生甚至认为该法案没有修改的余地而只能被重写。
我国立法现状:第三方责任及法院禁令
我国目前针对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包括原《著作权》第五十八条(现已删除)、法国务院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经历了两次修改)以及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鉴于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涵盖了前几个法律文件大部分的内容,笔者只讨论该条。这一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显然是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在内的。依笔者看来,该条款存在众多纰漏。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36条有混淆概念之嫌。可以看出该条目将网站确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而事实上按照国际公认的概念,网站一般来说应当是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是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例如我国有名的ICP包括网易、新浪等。而“网络服务提供商” 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为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例如我国的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等。
此外,《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方只限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此种情形下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移除条款”相近,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采取了合理措施后将被免责。虽然我国尚未出台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解释,但即使按照英文ISP以及ICP相合的概念来理解都是不够的。笔者认为美国SOPA法案中拓宽第三方责任主体的做法值得借鉴,应当将银行,支付平台等ISP、ICP以外的主体纳为第三方,这样可大大提高权利人自主维权的效率。例如目前我国一些B2C(商家对客户)网站存在大量的贩卖假货及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及支付平台显然可以作为第三方来采取措施或者承担责任,用户可在收到侵害后要求他们停止与直接侵权者的业务往来,并且在合理要求被拒绝后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来维权,但在第三方不配合权利人的合法维权行为时,也仅仅授权权利人追究第三方的连带责任,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能够申请法院禁令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虽然我国在《著作权法》第50条、《商标法》第57条,《专利法》第66条均规定了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但在以上三部法律中,权利人申请禁令的对象仅限于直接侵权人而不涉及第三方。笔者认为无妨在《侵权责任法》中重新作出统一规定,扩大诉前禁令的适用范围并统一各部法律的规定;就SOPA法案审议过程中美国的各方反应看来,引入第三方作为法院禁令对象这一做法尚存争议,但却值得我国的立法者斟酌。
另外,关于法院禁令的申请人,以上三部法律仅授权受害人申请法院禁令;而SOPA法案规定了在申请事项特别重大时,应当将申请权授予国家机关(SOPA法案中针对外国网站的法院禁令就必须由美国司法部作出申请),这一做法颇值借鉴,而在我国大可由各级检察院或者司法局兼任此职责。
我国目前各部门法中对法院禁令的申请流程及具体要求规范最为清楚的应当数《专利法》第66条,该条款规定: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笔者认为,该条款的各项规定不仅适用于专利案件,同样也可用于著作权案件以及专利权案件中法院禁令的申请。在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法院禁令申请制度中还应当补充规定反担保制度:知识产权案件往往都是大宗经济纠纷,当事人各方都会因法院禁令的是否下达而承担风险,仅仅规定申请方的担保制度而不规定相应的反担保制度显然不合理。另外我国也可参照SOPA法案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依照法院禁令作为或者不作为时,享有免于针对该行为免于诉讼的权利。
尾声
可见在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第三方责任人的主体概念不清而且尚待拓宽,大可参照美国加以改进;关于法院禁令制度各法律规定不统一并且尚待完善。我国互联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院禁令的下达对象仅仅限于直接侵权人,而美国正在审议中的SOPA法案将其范围扩大到第三方,但被很多人质疑会带来严重的网络审查并威胁到公民的言论自由。笔者认为SOPA在美国虽然闹得满城风雨,其背后却有很多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的地方。希望我国关于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法能做到一箭双雕,既能遏制互联网侵权日益严重的势头,促进知识产权业的繁荣;又能维持互联网的自由度和完整性,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 该法案全文详见javascript:
[3] 参见该法案第103条
[4] 美国著作权登记官是美国国会图书馆(Library of Congress)下设美国版权局的负责人,属神职,负责规范著作权法律制定的流程及出台著作权法律某些方面的官方解释等,现任为Maria Pallante。
[5] 参见Letter to Congress in Support of Legislation(javascript:)
[6] 参见House Judiciary Chairman Says Google Obstructs Piracy Bill
[7] 参见RxRights statement in response to House Judiciary Committee hearing on Stop Online Piracy Act
[8] 参见Google pays $500 million to settle DOJ case over illegal drug ads
[9] 参见American Censorship Day javascript:
[10] 参见European Parliament Joins Criticism of SOPA
[11] 参见Strange bedfellows: Nancy Pelosi, Ron Paul join SOPA opposition java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