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义,绰号“古董”,男, 1967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南县泉湖镇红花村虾公塘组,曾与王某聂,唐某春(已判刑)于2010年8月18日、2010年8月21日在衡阳市“华源大市场”、南岳区岳东路4号分别盗窃一辆黑色世纪风牌男式摩托车和一辆深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经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昭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曾昭义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义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