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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2个月未领证 “离婚”女方返还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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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飞  发布时间:2011-11-30 09:53:59 打印 字号: | |

一对青年男女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了婚。为此,男方以要求返还彩礼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1125,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某(父亲)、陈某及谢某三人返还原告李某彩礼20000元。

    20117月,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当月16日被告谢某到原告李某家,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父母经媒人撮合,口头达成给付彩礼协议:原告给付被告谢某的父母谢某(父亲)、陈某彩礼20000元。后原告分两次共计给付被告家20000元彩礼。20118月,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10月,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发生吵打后,被告谢某回到娘家。从此双方未在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双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依据新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