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青年男女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了婚”。为此,男方以要求返还彩礼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
2011年7月,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当月16日被告谢某到原告李某家,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父母经媒人撮合,口头达成给付彩礼协议:原告给付被告谢某的父母谢某(父亲)、陈某彩礼20000元。后原告分两次共计给付被告家20000元彩礼。2011年8月,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发生吵打后,被告谢某回到娘家。从此双方未在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双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依据新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