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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犯罪 自首法院判决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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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桂英  发布时间:2011-11-30 09:55:01 打印 字号: | |

邓某开了一家养殖场饲养肉鸡,养殖场的鸡经常被狗吃,想找把猎枪打狗,于是向朋友借了一把猎枪及三发子弹存放在养殖场,却不知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近日,衡山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法院依法判处其管制一年。

     邓某与范某朋友关系,2004年底一天,邓某告诉范某自己所开的养殖场内的鸡经常被狗吃,想找把猎枪打狗,范某提出自己有枪,并拿来一支猎枪及三发子弹存放在邓某的养殖场。2009121,公安民警从邓某家中将该枪支和子弹缴获。经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能量,具有杀伤力。后邓某一直逃在外,经过一段时间的反思及亲友的劝说,2011721,邓某在亲友的陪同下主动到衡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衡山法院受审理认为,邓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案发后邓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从轻判决判处管制一年。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