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开了一家养殖场饲养肉鸡,养殖场的鸡经常被狗吃,想找把猎枪打狗,于是向朋友借了一把猎枪及三发子弹存放在养殖场,却不知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近日,衡山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法院依法判处其管制一年。
邓某与范某朋友关系,2004年底一天,邓某告诉范某自己所开的养殖场内的鸡经常被狗吃,想找把猎枪打狗,范某提出自己有枪,并拿来一支猎枪及三发子弹存放在邓某的养殖场。
衡山法院受审理认为,邓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案发后邓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从轻判决判处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