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宣判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被告何某某夫妇因年仅十余岁的小孩何某在外玩耍,非法占有危险物品并致人伤害,被判赔偿受害人何某超经济损失九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何某超被引线烧伤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何某非法占有并点燃引线,原告何某超非法占有引线和被告鞭炮厂对引线保管不善,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此,原告何某超因受伤所遭受的各种损失应由原告何某超、被告何某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失。因原告何某超、被告何某均为未成年人,原告何某超自负损失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被告何某应负的赔偿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即本案的被告何某某夫妇共同承担。本案被告鞭炮厂系引线的所有人、管理人,在本次引线烧伤原告何某超的损害事实中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故与被告何某及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