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有保证人作保,因债务人未偿还债务酿成纠纷,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和保证人连带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即债务人和保证人仍未向债权人还款,又有执行担保人作保还款。后法院??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即保证人的银行存款偿还了债权人的债务。嗣后,保证人(被执行人) 将债务人和执行担保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和执行担保人连带偿还其担保款100512元。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债务人) 徐某偿还原告(保证人) 谭某担保款100512元; 驳回原告谭某对被告(执行担保人)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9月28日,被告徐某向耒阳邮政储蓄银行借款10万元,原告谭某为该笔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徐某未按约还款,耒阳邮政储蓄银行于2009年8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还款,并要求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11月2日,法院判决徐某偿还耒阳邮政储蓄银行款102686.62元,并判决谭某承担连芾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因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耒阳邮政储蓄银行向法院申请??制执行。2010年4月1日,法院在??制执行程序中决定对被执行人徐某、谭某采取拘留措施,即时,徐某的父亲徐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担保,当即交款10000元,并出具保证书,其保证在2010年6月20日前还清耒阳邮政储蓄银行的款项,故法院停止了对徐某、谭某拘留决定的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徐某、谭某和执行担保人徐某某未按约定还款,法院经查询得知谭某在耒阳一银行有存款,法院遂于2010年12月23日划拨谭某在银行的存款100512元偿还给了耒阳邮政储蓄银行。在耒阳邮政储蓄银行的债权实现后,原告谭某因向被告徐某追款未果,遂将被告徐某、徐某某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徐某系担保追偿权纠纷,原告谭某已替被告徐某偿还了耒阳邮政储蓄银行债务100512元,故原告谭某向被告徐某行使追偿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应向原告谭某偿还担保款100512元及其利息。被告徐某某在耒阳邮政储蓄银行与徐某、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中所出具的保证书,应属执行担保行为,被告徐某某系执行担保人。因被执行人徐某、谭某和执行担保人徐某某未按保证期限还款,法院可选择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后由于法院?搜?弥?恢葱腥颂纺秤幸?写婵睿?史ㄔ阂婪??制划了被执行人谭某的银行存款100512元予以偿还耒阳邮政储蓄银行的债务。鉴于耒阳邮政储蓄银行的债权已全部实现,故作为执行担保人的徐某某在执行程序中的担保义务也自然终止。该案中被告徐某某并未与原告谭某构成保证合同关系,故原告谭某诉请被告徐某某对被告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徐某在??芯錾?Ш笫??瘸セ乖?嫣纺车1??SPAN lang=EN-US>10051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宣判后,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