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盗打他人电话充Q币获利的盗窃案件今日在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60元,上缴国库。
2011年7月22至28日间,刘某伙同殷某、刘某松、刘某勇(均在逃)等人,携带电话机、尖嘴铁钳等作案工作,先后5次分别将衡阳市珠晖区粤新路、东风路,石鼓区牛角巷,蒸湘区天马山、蒸湘南
路路段的电信交接箱撬开,盗接电信用户电话线,利用他人的电话号码拨打声讯台16880885给特定QQ充值Q币,共充值Q币6660个,涉案金额达6660元。得手后,刘某将充值的Q币通过网络卖给刘某华。
蒸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