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为报复前女友的朋友刘某,与同伙将刘某身上480元抢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勇与陈某(已判刑),朱某(被告人彭某前女友)等6人相约到南岳玩,到达之后,因朱某被其朋友刘某接走,彭某勇便扬言要报复刘某。当晚7点左右,彭某等人在返回衡山路上因其摩托车链条松动无法载人,彭某便给朱某打电话,请刘某帮其载人,并告知所处位置。在等待期间,彭某等密谋报复刘某,并打电话叫宁某珂等五人过来帮忙。晚上8点左右,刘某与朱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陈某与彭某一边质问刘某为何将朱某带走,一边将面包车的后窗玻璃砸碎。此后,彭某、陈某等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将刘某身上480元钱抢走,随后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彭某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