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法院刑事庭近日审结一起重大拐卖妇女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拐卖妇女领刑十三年并被判处罚金二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
为了获取暴利,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自2009年以来多次拐骗智障妇女,其利用被害人精神不正常的弱点,采取收买、从路边哄骗等手段将多名智障妇女关在家中,并伺机出卖。从201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陆续将拐骗来的三名智障妇女贩卖给当地村民从中渔利。
2010年年底同村群众发现被告人的拐卖行径后向媒体举报,中国社会新闻网记者仇武义在接到举报后当即决定暗访。在举报群众的带领下,仇记者联系到了被告人李某某,并谎称需要购买妇女。经协商后,被告人同意将一名智障妇女以6700元的价格予以贩卖。仇记者借口所带现金不够与被告人约定于当日下午16时交易,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民警们火速出动,在被告人家中将他抓了个人赃俱获,并成功解救出五名被拐卖妇女。经鉴定,这五名妇女中的两名患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较大;另有一名患精神发育迟滞(中—重度)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一起,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多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在实施第三起犯罪行为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