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就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南岳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处理离婚案件一直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据南岳法院统计,截止11月为止,南岳法院2011年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51件,其中离婚案件共计63件,约占41.7%,调解结案率为26.3%.实践表明:经调解结案的双方当事人无论是调和,还是调离,都对法院的调解工作比较满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以下是笔者总结南岳法院在调解离婚案件的相关措施和经验,仅供参考。
一、坚持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这是法官进行调解离婚案件的前提。民诉法所强调的调解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合法、诚实守信等。作为办案法官,首先要做到诚实守信、以诚待人,尽量全面的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其次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杜绝强迫或变相强迫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再次要确保调解的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二、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这是做好离婚案件调解工作的关键。所以作为办案法官要将“情”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学会用“骨肉”亲情打动双方,用“余情”感动双方,同时要做到“以理服人”,法官要分析造成离婚的原因及是非,督促双方履行家庭义务,从而使有过错的一方知错改错,双方重归于好。
三、做好巧用外力化解矛盾,这往往能在调解离婚案件工作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调解离婚诉讼中,有必要利用双方当事人中德高望重的长辈和孝顺怜悯的子女的影响力,邀请他们出面做说服、劝导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处在亲人编织的情网中,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而使他们破镜重圆。
四、把握好调解时机和气氛,促进离婚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调解时机主要是指办案法官要将调解意识贯穿诉讼全过程,努力做到能少判则少判,能多调就多调;调解氛围是指调解要在轻松的氛围中进行,要善于作一个倾听者和陪伴者。
离婚案件占去了基层法院案件的半壁江山,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和谐生活,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