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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跳骤停孕妇分娩成植物人 抢救得当医院被判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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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匡?  发布时间:2011-12-06 08:44:25 打印 字号: | |

刘某某身怀六甲即将临盆,全家人均满怀期待。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刘某某生下一女后突然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后虽然保全性命,但却因此导致缺血性脑病及现存植物状态。刘某某家属虽有得千金之喜却不免痛失良媳之悲。今年4月份,刘某某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之前与分娩所在的祁东县第三人民医院达成的医方支付55,000元调解协议无效,后者应需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98,263元。

原告刘某某今年1月份在被告祁东县第三人民医院顺产一女婴后,突然尖叫一声,口吐白沫、昏迷,尔后原告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后呼吸恢复,但仍处于浅昏迷状态。后原告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被确认为植物人状态。事件发生几周后,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原告父母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赔偿原告55,000元了事。但在今年4月份,原告母亲还是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证明原告刘某某目前呈植物人状态,残疾程度评定为一级,终生完全依赖护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依法委托衡阳市医学会对被告为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少数产妇在胎儿娩出时因腹压突然下降导致急性循环衰竭,可能导致产妇突然心跳呼吸骤停,由于没有其他可以合理解释的疾病,因此认为本案属于该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大,该情况属于产妇分娩的固有风险,与医疗行为无关;而且医院在后续的各项抢救措施合乎各项医学规范及原则,没有医疗过失,遂认定此次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祁东县法院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在祁东县第三人民医院因分娩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及植物人状态。根据衡阳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该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原、被告于20111月份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原告方所述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等情节,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法定情形,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已按协议兑现,该协议合法、有效,应予维持。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11月份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9826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