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调研园地
裁判文书应当列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
分享到:
作者:刘志军  发布时间:2011-12-12 09:32:21 打印 字号: | |

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其号码是独一无二的。毫不夸张地说,这个世界无时无刻不处在变化中,唯有身份证号码是终生不变的。但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文书却未能列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显然不利于迅速确定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还与民诉法起诉条件“确定的被告”尚有一定差距。因此笔者建议在裁判文书中列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其理由如下:

首先,快速确定当事人身份,提高司法效率。尽管在裁判文书中有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和住所等信息,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大众的名字就很普遍,例如笔者姓名在本村就有5个,同年有两个。这往往导致裁判文书送达时,送达人自己都可能搞错,还容易给周围邻居猜疑,给其他周围同名同姓的人造成不良影响。如在裁判文书中列明身份证号码,就能快速确定当事人,从而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其次,尽可能节约司法成本,更好的保护当事人权益。其实,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用到当事人身份证的程序比较多,例如,查询、冻结银行账户,申请财产保全等,如裁判文书中没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相关部门仍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这时还是要搞清楚当事人身份证号码;相反,如在裁判文书中列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此后履行上述程序就可以一步到位,还能减少失误,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再次,增加法律的严谨性,提高裁判文书的威慑力。民诉法明文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裁判文书列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无疑是对此最好的补正,同时还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当事人的信誉和品德,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从而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威慑力。

另外,从长远来看,将裁判文书与当事人身份证挂钩还有利于身份证电子信息管理和诚信社会的构建,可见,裁判文书列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