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捞取不义之财,赵某、朱某和陶某三人丧失人性,不顾被害人骨肉分离的痛苦,将一名贵州小男孩拐卖到湖南省衡山县一农户家。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该案做出终审裁定,赵某、朱某和陶某三名罪犯最终被分别判处5年、3年、2年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1万元。
2004年4月,赵某伙同其妻李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李某、徐某夫妇两岁的儿子从贵州省带到湖南省衡山县,准备出卖。赵某夫妇联系了在衡山打工的被告人朱某、陶某,并带着小男孩住在陶某租赁的衡山县长青乡竹山村住房内,并由朱某、陶某联系买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朱某、陶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陶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