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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 法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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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1-12-12 09:33:57 打印 字号: | |

   为捞取不义之财,赵某、朱某和陶某三人丧失人性,不顾被害人骨肉分离的痛苦,将一名贵州小男孩拐卖到湖南省衡山县一农户家。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该案做出终审裁定,赵某、朱某和陶某三名罪犯最终被分别判处5年、3年、2年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1万元。

20044月,赵某伙同其妻李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李某、徐某夫妇两岁的儿子从贵州省带到湖南省衡山县,准备出卖。赵某夫妇联系了在衡山打工的被告人朱某、陶某,并带着小男孩住在陶某租赁的衡山县长青乡竹山村住房内,并由朱某、陶某联系买家。2010426,他们以11000元的价格将小男孩卖给衡山县江东乡贺某夫妇做儿子。赵某分给朱某介绍费300元,陶某介绍费500元。后经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督察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打拐专项行动”将小男孩解救,经过DNA检测确认后,男孩于201149被其亲生父母李某、徐某接回贵州。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朱某、陶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陶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