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调研园地
小议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护
分享到:
作者:龙娟  发布时间:2011-12-14 09:03:0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衡阳中院受理了多起涉及侵犯农村外嫁女权益的案件。对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

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做法

结合审判实践来看,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一方面,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征地补偿款分配政策性强,加上征地款的分配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人数多、牵涉面广,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如何解决此类纠纷,维护农村稳定局面已成为维稳工作的当务之急。另一方面,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村民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及人员多,且在许多案件中征地补偿款业已分配完毕,使得案件执行难度大。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相关做法是: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依法切实保护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首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进行确认。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确认是否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有鉴于此,我们需要结合户籍以及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两方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其次,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其中侵犯外嫁女正当权益的内容依法进行纠正。当前,很多农村地区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经23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以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村民小组)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取消了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约束力大于法的法律倒置现象。对于这种情况,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据此对于村规民约中的侵权内容应予纠正。最后,坚持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多做、细做调解工作,释法析理,努力化解双方矛盾,争取案结事了。

对策及建议: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处理难度较大,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很难统一,某些个案甚至会发展为群体性事件,如何做到从根本上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降低案件的处理难度,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完善立法,明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建议通过法律形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从源头上消除矛盾隐患。我们认为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户籍管理日渐宽松的情况下,单纯以户籍为标准无法解决实际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容易出现简单化和扩大化。具体可以考虑在明确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从户籍和权利义务对等相结合的原则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村民素质。一方面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会议活动开展宣传,同时也要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正确引导和教育群众,尤其要加强对村干部及村民的政策、法律宣传,剔除封建迷信思想或家族意识,村规民约虽是多数村民意志的体现,但其内容必须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社会主流道德要求,不能以简单的多数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好对农村妇女的宣传工作,帮助她们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加强司法救济。在现有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在处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诉讼过程中,应该依法受理和及时审理符合条件的诉讼请求,坚持法律基本原则与法律条文相结合,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应该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村民委员会在此类诉讼中的地位和性质,以及外嫁女在权益受侵害时的诉讼途径等。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