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关系处理不好可能引发纠纷。最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邻里纠纷引发的侵权案件,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由侵权人唐某向受害人杨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的60%,计四万余元;余下的40%的经济损失由杨某自负。
杨某家与唐某姑母家相距约3米,系面对面的邻居。唐家厨房安装的抽油烟机排风口对着杨家,给杨家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双方关系因此很紧张。2010年12月18日晚,杨某在自家门口打开电风扇对着唐家吹,以减少对面厨房排放的油烟。在其姑母家做客的唐某便出门质问杨某。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继而拉扯。在拉扯中,双方摔倒在地,造成杨某左手臂骨折。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评定为八级伤残。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唐某在与杨某发生纠纷时,在拉扯中致杨某倒地受伤,其行为侵害了其民事权益,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在与邻居因排烟问题发生争执时,不是通过正当途径以合法手段解决,而是以在自家门口放置电风扇来进行对抗,其行为也有不当,对该案纠纷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唐某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唐某向杨某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金额的60%,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杨某自负其余的40%。唐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