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偷饲料,年后盗猪仔。在同一家公司连续偷窃11起的惯偷罗某东,多行不义必自毙,搬起的石头砸自己的脚。最近,罗某东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26000元。
2009年9月至同年底,衡南县人罗某东七次伙同他人窜至湖南某现代农业集团企业衡南分公司实施盗窃。共盗窃猪饲料108包,每包价值120元,共计12960元。2010年9月至年底,罗某东四次伙同他人窜至该公司,共计偷走猪仔39头,价值1365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东与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