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工作历来是各级法院的重中之重,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意义重大,而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关键在于科学合理量刑,笔者在下文中分析某法院量刑失衡原因,并提出一些浅薄的措施,仅供参考。
一、刑事审判量刑失衡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首先是量刑幅度过于宽泛。当前,我国刑法大多数罪名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且档次较多,造成实际操作中偏差较大。其次是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具有多种选择,缺乏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适用规则,且大多数法定从宽情节均设置选择性规定,实践中其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再次是下级立法权与上级立法权并不是始终一致,而不少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效力比法律、法规还大,往往左右法官判案。
(二)社会方面。首先是外界的不当干预。刑事案件具有典型的地方化色彩,涉及当地的方方面面,办案过程或多或少地受到外界干预,在强调大局意识、稳定意识等的现实语境中,法官量刑时难免顾虑重重。其次是治安形势的影响。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或正在开展的某项专项斗争中,由于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和活动效果,往往在量刑上偏重。再次是舆论及新闻媒体的干扰。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媒体都会介入,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干扰法官正确量刑。
(三)法官方面。一方面是法官群体的差异性。法官的个体差异较大,同质化程度高的法官群体尚未形成。当前,我国的法官来源渠道多样化,个人的社会经验、经济背景,法律条文的掌握、工作阅历等差异严重,而量刑是一个包括认知、心理、逻辑、经验等各种因素混杂的法律实际操作过程,法官群体的差异性反映在审判中,客观上形成了量刑失衡的现象。另一方面,一些法官的原则性不强,职业道德修为不够,抵御不了权利部门的压力和外界“糖衣炮弹”的打击。
二、解决刑事审判量刑失衡的对策
(一)完善地方立法,确保法制统一。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地方立法务必要与中央立法保持一致,省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务必要灵活,不能过于僵硬。明确地方红头文件不能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二)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刑事法官政治素质的培养,树立敏锐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以及独立审判,中立、平等、效率和公正的意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经常性地系统培训,逐步建立一支同质化水平较高的法官队伍。
(三)制订多发案件量刑规范化意见。基层法院担负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一审工作,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可就常见罪名的量刑情节的理解与适用制订一般性的量刑规则与方法或实施意见,以有效规范量刑实践。
(四)运用示范性案例指导审判实践。对具有较大裁量幅度,但又不宜进行统一规范的问题,示范性案例具有较好的参照作用。当前,积极开展示范性案例指导审判实践活动,加大对刑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调研,及时将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和市中院公布的案例印刷装订成册,发放到每一名法官手中,防止量刑偏差过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