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还没有挂号牌,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走了之,衡南县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
另查,经调解,被告人李某已赔偿受害人叶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受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的任何责任。
衡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