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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法院对建区以来最大的团伙盗窃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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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军  发布时间:2011-12-22 09:04: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南岳区建区以来最大的盗窃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旷某清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陈某俭有期徒刑6年半,并处罚金15千元;判处刘某年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10000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旷某清自2010年至2011年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俭、刘某年在南岳上封寺、福严寺、南台寺等地实施盗窃共60余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约94730元,其中旷国清单独盗窃23次,盗窃财物价值约33990元,伙同被告人陈某俭盗窃约30次,盗窃财物共价值约40430元,伙同被告人刘某年共同盗窃11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约20300元,被告人刘永年伙同苏某坤(已判刑)在南岳西环路、万福路盗窃三次,盗窃钢材价值407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清单个或伙同被告人陈某俭、刘某年,被告人刘某年伙同苏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旷某清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陈某俭、刘某年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旷某清在与陈某俭、刘某年的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被告人刘某年在与旷某清、苏某坤的共同盗窃中亦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旷某清三次因盗窃被劳教,一次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其盗窃犯罪的主观犯意甚深,属具有前科劣迹;在盗窃过程中,三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方式实施盗窃行为,不但损坏生产、生活及公共设施,还对宗教场地和用品同样施暴,涉及面广,盗窃次数多,影响域宽,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