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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损害 雇主雇员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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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旷云山 凌永红   发布时间:2011-12-23 09:22: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法院宣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管某某因提供劳务时高温中暑获赔损失的80%,自担20%

 

2010814原告管某某等人受被告管某的雇佣,到衡南县松江镇牛头山S214公路维修公路防护栏,双方约定每天劳动报酬为100元。原告在2010817下午出现感冒腹痛身体不适。818下午,原告带病工作中暑晕倒在施工现场,后被送到南华大学附一医院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八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管某雇佣原告管某某为其承包的公路维修工程进行工作,双方约定按每日100元计酬,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中因中暑而受到损害,主要原因是连续的高温天气,在原告出现身体不适后,被告劳动安全管理不到位,仍就放任原告上岗;次要原因是原告的自身体质差异,并且在其身体出现不适后,原告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或者停工休息,而是带病上岗,不注重自我防范。因此,原告和被告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双方各自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的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