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宣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管某某因提供劳务时高温中暑获赔损失的80%,自担2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管某雇佣原告管某某为其承包的公路维修工程进行工作,双方约定按每日100元计酬,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中因中暑而受到损害,主要原因是连续的高温天气,在原告出现身体不适后,被告劳动安全管理不到位,仍就放任原告上岗;次要原因是原告的自身体质差异,并且在其身体出现不适后,原告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或者停工休息,而是带病上岗,不注重自我防范。因此,原告和被告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双方各自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