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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大闹重伤他人 送上法庭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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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桂英  发布时间:2011-12-23 09:24:34 打印 字号: | |

一点小事铸成大错,重伤他人的同时也将自己送上了法庭。近日,衡山县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犯一案,被告人王某因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损失,被法院依法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41127下午,被告人王某驾驶运石头的四轮货车路过衡山县防洪堤工地,车轮轧了正在做事的周某的簸箕。周某便持手中用于和水泥的耙子敲击王某的车门,王某见状下车并指责周某不该敲车,二人随即发生争吵。之后,王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扁担朝周某头部打去,先是打伤了周某的额头,后扁担一端的钩子钩住了周某的左耳朵,在扁担抽回时又将周某的左耳朵扯掉。周某的左耳流血不止,当即被送往衡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衡山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的左耳廓缺失,伤情为重伤,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人王某则逃离了现场并一直未归案,2011818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一点小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扁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事后王某能主动到衡山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