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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老板不守法 妨碍公务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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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桂英  发布时间:2011-12-27 10:35: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夏某妨害公务一案,因被告人夏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夏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夏某,在衡山县城同他人合伙共同经营KTV歌厅。20091114日晚9时许,衡山县公安局谭某等六名民警及十多名协警到该KTV歌厅二楼一包厢,准备抓捕涉嫌吸毒人员。到达该包厢后公安局民警表明身份,先后将四名涉嫌吸毒的男子带走。在准备带走涉嫌吸毒的KTV歌厅员工王某时,老板夏某认为带走店员影响不好,坚持不让民警带走王某。经民警做夏某的思想工作,其仍然不同意带王某到公安局调查情况。民警谭某、文某即强行带王某走,夏某拦在前面,叫嚷道:“把门关起来,一个都不准走。”后夏某及KTV歌厅员工秦某、袁某等人拖住王某,阻拦民警带其离开并致使民警文某、罗某受伤,夏某则用手中的对讲机连砸谭某头部数次,先行被带走的涉嫌吸毒人员趁机逃走。事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谭某、罗某、文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夏某当面向被害人道歉,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夏某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夏某已到本院将罚金缴纳完毕。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