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系衡东某某乡某某村19组村民,在经得同村11组一废弃晒谷坪原使用人的同意下,欲在该地建造新房。在办理建房用地手续时,11组村民林爱国兄弟拒绝在林某某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上签字,致使其无法正常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于是林某某在未获得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房,林爱国兄弟见状便百般阻拦,包括向村委会、乡政府、县国土局等反映,要求阻止林某某非法占地建房,从而导致双方矛盾升级,愈演愈烈。林爱国兄弟甚至以达到引起县国土局的关注为由,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房,导致约230平方米基本农田遭受严重破坏。
县国土局调查后,于11月7日依法向林爱国兄弟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并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亲临现场做思想工作,强调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擅自占田建房属违法行为,必须无条件立即停工,所有矛盾与纠纷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化解处理。但林爱国兄弟拒不听从,要求以先拆除林某某所建房为前提条件。经多次做工作无果后,县国土局于11月25日向林爱国兄弟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其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建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然林爱国兄弟仍以林某某的违法建房尚未得到拆除为由,拒不履行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国土局的执法行为处于尴尬境地。
林某某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占用他组集体土地建房虽系违法行为,但应由国土局依法进行处置,林爱国兄弟不应直接干预,更不能借“督促执法”之名来行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之实。何况就林某某建房一事而言,已取得原土地使用人和林爱国所在集体的三分之二户主的同意,林爱国兄弟欲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可通过其他正当的途径或者法律途径实现。法律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退一万步而言,尽管林爱国兄弟欲以占田建房来督促执法,但以践踏法律之实来言维护法律之名本身就是错误之举。从违法程度与社会效果而言,林爱国兄弟本身违法行为较之林某某而言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其行为不仅没有起到督促执法之效,恰恰相反,不仅造成执法被动,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管理。由于三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法院遂对三人分别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同时,因此事关系到民生问题,法院将本着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原则,持续关注,以彻底化解纠纷,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从而营造和谐稳定的邻里关系。拘留仅是手段,促和谐维稳定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