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陈某、刘某两老汉酒后横马路遭遇车祸,被判决自担责各20%、10%,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肖某系周某雄雇佣司机,此次出车系受周某雄指派接人。案发后,陈某、刘某起诉车主周某雄和司机肖某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条74条第2项:“行为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忽视自身安全,酒后在车道上行走,致使被汽车撞倒,刘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依法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在判令被告周某雄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判令两原告各自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因被告肖某系被告周某雄所雇佣的司机,其在职务行为中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周某雄承担责任,故驳回原告对肖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