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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失主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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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文剑   发布时间:2011-12-31 10:17:19 打印 字号: | |
  日前,笔者在办公室接待了一位当事人,该当事人是一起摩托车盗窃案件中的被害人。今年上半年,其刚买不久的摩托车在小区车棚里失窃,该车价值8000余元。之后,盗窃车辆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但摩托车已被销赃,无法追回。检察机关将案件移至法院,该当事人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其损失8000余元。

    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请教本院资深法官,笔者给予该当事人答复:本案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于是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因犯罪遭受了人身、物质损失,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限定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该当事人的财物被盗未能追回,该损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故在本案中,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当然,尽管该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等于就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该被害人还可以依据该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