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信贷员以客户名义骗取贷款案在石鼓区法院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并追缴被告人肖某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345 720.55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原系银行衡阳某支行个人信贷部信贷员,从2001年1月起到2003年1月止,利用其经手办理客户在银行贷款期满前归还了贷款的时间差,先后6次以客户的名义将贷款贷出,非法占有贷款共计人民币345720.55元。2005年3月,被告人肖某向一支行请病假后离开银行,直至2011年4月15日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利用从事信贷员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伪造“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支付凭证”,伪造客户签名等方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达345 720.5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