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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入狱接受刑罚教育 父亲在家履行法律义务
——耒阳法院和解执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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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拉  发布时间:2012-02-10 09:57:15 打印 字号: | |
  2月8日,耒阳法院和解执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家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双方自愿以37000元赔偿款了结纠纷,并重申两家将世代友好相处,做和谐邻里,文明市民。

  原告李斌与被告梁永原本是相处很好的朋友,但在多年的交往中也存在一些经济上的纠纷和生活上的不同嗜好,慢慢两人的矛盾日益加深,并发展到了公开化。2010年1月31日,由于原告咄咄逼人的要账,被告纠集几个朋友对原告进行了“教训”,造成原告重伤,原告住院治疗花去各种费用约十六万余元。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2010年9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梁永有期徒刑4年,并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三万余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梁永正在服刑,其妻也与其离婚多年,留下一个5岁的儿子交给父母抚养,且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等现金财产,只有一间门面和一套住房,还是在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无法强制处置。所以,如果要被执行人本人履行判决义务,肯定要到四年服刑出狱后,而且还是个大大的未知数。为了尽快使判决事项得到履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执行人员采取打“亲情牌”、“强制牌”和“和谐牌”三管其下措施,收到良好效果。一是积极做被执行人父母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明确告知法院的判决是一定要执行兑现的,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也是服刑人员的立功表现。父母替儿子履行判决赔偿义务是对正在服刑孩子的一种亲情和精神上的安慰跟鼓励。二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实施查封,提高强制执行的威慑效果。三是反复做申请执行人及其家人的说服工作,使其明白“冤家宜解不宜结”、“得饶人处且饶人”、“金钱是买不到平安”等道理。执行人员的苦口婆心终于感动了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的父母愿意拿出37000元赔偿给对方,申请执行人也同意余款不再追究,双方都愿意吸取教训,重申世代友好相处。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