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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获利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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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冰清  发布时间:2012-02-13 10:31:53 打印 字号: | |

“一场欢喜一场空”,在家高兴等待上班的刘某被告知工作没“搞定”,且为此支付的20000元定金也没能退回,这让刘某和她男友王某的心里很是不快。27日,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王某请求沙某返还20000元定金,赔偿利息损失1500元、差旅费等损失500元;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5月,王某经谭某介绍与沙某相识。经协商,王某与沙某、谭某签订委托协议一份,协议载明:沙某负责将王某的女友刘某安排进衡阳某高校工作,要求有正式编制。委托费用共计45000元,先付定金20000元,拿到工作安排通知后,再将余款一次性付清。如未办妥委托事宜,已交款全数退还,期限为三个月。谭某为担保人。协议签订后,王某支付了20000元定金。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沙某未能完成委托事宜,且经王某多次讨要,仍未返还20000元定金,遂酿成纠纷。王某请求沙某返还20000元定金,赔偿利息损失1500元、差旅费等损失500元;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蒸湘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属无效协议,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故判决沙某返还王某20000元,承担王某利息损失的50%(即750元);谭某对沙某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3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