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某种角度来看,人们精神需求和精神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增强和改善。然而,无论是看表象还是分析实质,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人们精神生活的发展,在某些方面,还是偏离了应有的轨道,而其中特别是人们道德素质的发展,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明显趋于逆向发展状态,即物质水平正增长,社会道德却在总体上趋向滑坡。
刚刚过去的一年,对于社会道德的滑坡,引发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关于社会道德问题的讨论,不但充斥于平面和网络媒体,更是遍布于社会城乡各个角落。这场关注和讨论,开始于2011年6月的天津许云鹤案,继续于同年8月的江苏南通如皋殷红彬案,而同年
社会道德的滑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无论是政界还是社会大众,在纷纷遣责非道义、非道德一方行为的同时,对于如何提升整个社会道德水平,都在探讨寻觅有效途径,也采取了部分整治措施。一种意见认为,要遏止道德滑坡趋势,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就要在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一种意见认为,要遏止道德滑坡趋势,就要大力鼓励和奖励见义勇为,遣责被救助后反诬救人者的行为,并对其反诬行为记入个人诚信系统;一种意见认为要提升社会整体道德素质,应制定出台相应的行政规范,以鼓励见义勇为、惩罚反诬行为,构建完整的社会诚信体系。广东即在小悦悦事件后不久,出台了《见义勇为工作措施》,规定定期评选“广东好人”、立法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逐步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建立陷害见义勇为个人诚信档案等,并称将把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纳入2012年立法计划。
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法院判决的对与错、是与非,我们姑且不去理会和评断,据闻,不久前有关部门已经进一步公布了事实真相,相信公道自在人心,误会和误解也将逐渐消除。对于裁判文书如何说理释法,对于汹涌而至的舆论压力,人民法院如何让事实说话、如何及时地、恰当地应对舆情,法院自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不断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但南通如皋殷红彬司机见义勇为,却反遭诬陷,幸有随车摄像探头全程拍摄了殷红彬等人见义救助对方的视频为证,才得以洗清冤枉,还社会一个见义勇为的模范人物的事实,却证据确凿;广东佛山小悦悦遭遇车祸,肇事司机逃逸、18路人见死不救也是不争的事实。基于此,笔者认为采取强力措施,遏止社会道德滑坡、提升全民道德素质,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那么,究竟要采取什么强力措施,如何来遏止社会道德滑坡、提升全民道德素质呢?窃以为,既要采取教育的方法,又要采取行政的手段,更要采取法律的措施。所谓教育的、行政的方法与手段,即如前所述在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大力鼓励和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制定行政规范、规章制度、法规约束不道德行为,鼓励和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然而,道德只有社会约束力,没有法律强制力,对于道德素质低下的人,只有道德素质教育和行政规制,显然还很难真正约束其不道德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仅靠教育和行政规范,尚难以真正遏止社会道德的滑坡,而更需要在这二者同时运行的情况下,加大法律对道德的扶持力度,即赋予更多的法律强制力,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定。
针对见义勇为反被诬陷事件的不断发生,为重构社会诚信体系,有效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笔者建议修改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对以牟利为目的,对见义勇为者反诬敲诈的,一律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即构成敲诈勒索罪。该条文把“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而没有其它例外情形。一般来说,对见义勇为者反诬的,其主要目的不在于要追究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而是为了通过反诬达到要见义勇为者承担医疗费用或经济赔偿的目的,其侵财目的十分明显。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对见义勇为者反诬敲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建议作如此修改有以下四个理由:
一是有现实需要。现实社会对见义勇为者反诬敲诈现象时有发生,已严重损害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对这种行为,仅靠道德教育和行政规制已无法遏止,社会需要以法律的强制力来纠正和遏止其继续发展、漫延;
二是能有效遏止反诬见义勇为者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道德。将以牟利为目的,对见义勇为者反诬敲诈的行为入刑,对那些素质不高、缺乏道德修养、企图通过反诬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被救助者,无疑设置了一道高压线。他们在遭受救助时,即使想反诬敲诈施救者,也会权衡利弊,考虑是否能够得逞,以及不能得逞时可能会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从而放弃反诬行为。而对那些置法律不顾,在被救助后仍然反诬施救者的人,一旦查实反诬行为,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然会起到预防该类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当反诬行为越来越少时,见义勇为的现象便会越来越多,社会道德水平才会不断提高;
三是有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行为主体主观上有非法侵占他人(施救方)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反诬敲诈行为,且其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是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可供借鉴。曾几何时,公共场所扒窃盛行,入户盗窃发案率居高不下,醉驾现象屡禁不止,社会治安遭遇严重挑战。为有效遏止上述行为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该三种行为不以犯罪数额、情节为依据,直接入刑,规定只要实施扒窃、入户盗窃行为的,即使盗窃数额不够较大标准,也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醉酒后驾驶车辆的,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通过一段时期的整治和对该三类犯罪的打击,如今公共场所扒窃、入户盗窃、酒后驾车的现象已明显减少。
综上所述,弘扬社会道德,不断提升全体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道德总体水平,是社会进步的基本要求。遏止道德滑坡既需要通过教育的方法从根本上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又需要通过行政的手段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公民道德行为,更需要通过法律的措施来扶持正义、惩罚严重的非道德行为,将严重的非道德行为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律约束。目前尤其有必要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将以牟利为目的反诬敲诈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