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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后,受害方以身体伤残起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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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贤辅  发布时间:2012-02-24 01:10:4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1年在公路旁行走过程中被李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造成张某右小腿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原告张某到医院就诊共计花费人民币26000余元,出院后双方当事人公安交警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致害人李某赔偿张某46000元,除已经花费的26000元外,在赔偿2000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签字同意并当场履行完毕,事后公安机关出具了交通事故结案书。三月后,原告张某因为身体不适再次住院,经医院诊断系术后恢复情况问题,需要再次手术植入钢板,又花费20000余元。事后原告张某申请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原告张某就伤残赔偿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再次处理,交警部门答复,当时已经达成协议,且交通事故已经结案,不同意再次处理。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损失,被告答辩此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已经结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

针对此案的处理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过处理,就身体所受到的损害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当认定其具有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当时因为身体受到损害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未包括伤残在内,现原告有证据证实原告身体所受到的伤残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属于新证据,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公安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果在履行前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对约定的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如无特殊事项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案中当时人在发现术后手术恢复较差情况下,重新入院治疗并做了伤残鉴定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