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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们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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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匡?  发布时间:2012-02-27 10:17:29 打印 字号: | |

 美国虽然向来三权分立,和和气气,政府和法院各司其职。但所谓没有绝对的平行,行政与司法的一直在演绎着灿烂的交集。总统们作为当事人参与的诉讼就是一大看点。美国迄今已有44任总统,其中许多都在任期前后或者任期内参与过诉讼。总统们的诉讼总是事关宪政国家,因此具有非同重大的意义,下面五个重要案件,即是冰山一角。

11803年马伯瑞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詹姆斯·麦迪逊是美国第4任总统。这位曾在1776年参加弗吉尼亚宪法制定的总统(马迪逊同时也被尊为“美国宪法之父”)在成为总统之前却免不了被诉之苦。1800年,约翰·亚当斯连任失败,托马斯·杰斐逊击败了前者成为美国第三任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将尽时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杰弗逊继任后让时任国务卿的麦迪逊暂扣了这16份委任状,本案原告马伯里作为这16人的其中之一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最高法院首先是认为马迪逊拒绝送达委任状的行为不合法,同时亦可以补救,但在判决书的最后却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并宣布授权马伯瑞直接起诉至最高法院的《1789年司法条例》违宪。于是案件峰回路转,既然最高法院宣布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裁判结果当然是不予受理。

马伯瑞诉麦迪逊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石破天惊地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即常说的违宪审查),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1982年尼克斯诉菲茨杰拉德案(Nixon v. Fitzgerald

所谓祸不单行,美国第37任总统总统理查德·尼克松在因水门事件辞职之后又缠上了官司。菲茨杰拉德曾是美国空军的一名承包商,他声称自己因为1970年在国会作证而遭解雇,然而对自己的解雇不合法的并由此要求赔偿;菲茨杰拉德提起了对包括尼克松在内的多名政府官员的诉讼。案件在原审法院及上诉法院审理时,尼克松均声称自己对任期内的行为具有诉讼豁免权,但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于是案件一直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下达了54的微弱优势判决,认为总统对其任期内的官方行为具有绝对豁免权。

31996年克林顿诉琼斯案(Clinton v. Jones

让第42任总统克林顿头痛的不只是莱温斯基。就在克林顿走马上任后不久的1994年,曾在阿肯色州任国家工作人员的琼斯将其告上了法庭。琼斯起诉说克林顿在担任阿肯色州州长时曾粗鲁地调戏她。此案初审的主审法官曾做过克林顿一堂课的学生,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想而知:总统在任期内有诉讼豁免权(克林顿的总统任期是1993年至2001年),案件延期审理;但判决同时认为此案的审前发现阶段应当继续进行,以便在总统离任后尽快开庭审理。案件被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后,克林顿却遭遇了当头一棒:9名大法官一致认为总统对就任前发生的以及与公务无关的民事纠纷均不享有豁免权。最高法院对该案判决结果最终导致了1999年克林顿的弹劾。

4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

小布什当选第43任总统可谓步步惊心,他与前副总统戈尔竞选的成败仅在毫厘:谁赢得佛罗里达州25张选票,谁就能坐上总统宝座。虽然佛罗里达州一开始的计票显示布什赢得了大选的胜利,然而该州两次的计票结果却有出入。民主党(戈尔是民主党人,布什是共和党人)由于无法在期限内完成人工计票,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打到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时,民主党得到了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于是小布什阵营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达成的5:4微弱优势判决认为: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提出的重新计票方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公平保护条款”,该方案因违宪而无效;同时佛罗里达州对该州选举法的错误解释也是违宪的。但最高法院认为已经没有时间来重新计票了,于是这场惊天动地的司法大战最终以小布什的胜利而告终。

52011年德里克诉奥巴马案(Drake v. Obama

奥巴马是首位拥有黑人血统,并且童年在亚洲成长的美国总统。然而在就任第44任总统之后,他却一直因自己的出身而被质疑是否有资格担任该职。德里克把这种质疑搬到了法庭,他认为奥巴马并非美国出生,因而不能当选美国总统。第九巡回法院驳回了德里克的诉讼请求,认为选举已经结束,德里克因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所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lack of standing)。但显然2012美国大选再临时,德里克将名正言顺获得一次起诉奥巴马的机会。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