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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滑倒对簿公堂 法院调解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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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军   发布时间:2012-03-01 09:02:46 打印 字号: | |

孙某某在出席婚宴时,因酒店路面湿滑,导致摔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742余元。孙某要求酒店承担其全部的医疗费,但酒店以原告的摔伤系其自身不注意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为此,孙某某将酒店的经营者文某某诉至南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文某某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南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孙某某在文某某经营的酒店就餐,被告文某某对孙某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因被告文某某未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故对孙某某的人身损害,被告文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文某提出的原告孙某脚穿高跟鞋行动不便是造成损害的原因的抗辩事由,并非法定的减轻被告侵权责任的事由,故被告文某某对原告孙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文某与孙某某握手言和,同意赔偿原告孙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于十日内给付全部赔偿款。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