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投案逃跑非自首 数罪并罚判七年
分享到:
作者: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2-03-06 10:07: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容留和强迫妇女卖淫的罪犯谭某辉最终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

1997年下半年,谭某辉(女)在广东省中山市某镇帮张某(另案处理)经营管理发廊,以洗头、按摩为名容留易某、陈某等妇女在该发廊卖淫,每次收取20-50元“台费”,非法获利共计12000元。19981月,谭某辉指使其弟谭某青等(已判刑)将本村女青年苏某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中山市。采取打耳光、扯头发、扒衣服、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苏某多次卖淫。案发后,谭某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办理了取保候审。取保期间,谭某辉又逃跑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辉的行为分别构成容留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投案后又逃跑、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