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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书记员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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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英  发布时间:2012-03-08 08:34:56 打印 字号: | |

衡阳中院政治部经调研发现,聘任制书记员队伍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聘任制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后不能晋升为法官,其职业吸引力下降。《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制度上限制了聘任制书记员任法官,导致聘任制书记员职业吸引力下降。随着社会上对书记员职位的了解,书记员职位的报考人数每年骤减,与其他职位相比悬殊很大,很多招考单位也因为该岗位留下很多遗留问题,陆续取消了聘任制书记员的招考。我市法院系统近两年来共招录法院工作人员74个,其中招录聘任制书记员的仅2个法院共4人,仅占招录总人数的5.4%

(二)聘任制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后不能任法官,直接影响他们的前途和工作积极性,也影响书记员队伍的稳定。同在法院工作,与其他公务员拥有同等学历,招考条件和程序完全相同,录用制公务员可以任法官,而聘任制书记员却不能,这难免会让书记员们心态失衡。此外,书记员原则上要求合同制管理,存在被用人单位解聘的风险,在职务晋升方面也明显低于其他公务员。这些情况都直接影响了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业荣誉感,让他们感觉前途渺茫,在现有岗位上不安心、不踏实。

(三)限制聘任制书记员晋升法官会造成人才的浪费。聘任制书记员晋升法官,在客观条件上是完全具备的。一是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是按国家公务员各项条件和程序统一招考的,综合素质较高。二是聘任制书记员属政法专项编制,享受公务员各项福利待遇,符合公务员法规定。三是聘任制书记员一直在审判一线从事审判辅助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了任职条件,却不能任命为法官,只能眼看人才的闲置甚至流失,是严重的人才浪费,特别是在案多人少的今天,从书记员队伍中直接晋升法官远比重新通过公务员招考更加节省时、省力。

(四)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办法》对人才成长的限制与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去甚远,违反了当下“任人唯贤”、“以素质论人才”的用人原则。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不得实行聘任制。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书记员在日常工作中会接触大量的审判机密,显然不宜将该岗位设为聘任制,这就造成了《办法》与《公务员法》的直接冲突。另外,虽然“聘任制”是公务员系统改革的方向,但将国家审判机关的队伍去当人事改革的排头兵显然是不合适的。

 (五)没有明确的管理标准,书记员队伍管理混乱。目前,部分高院应用人单位请求,对聘任制书记员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变通。如重庆高院已经两次通过定向招录形式,转任了符合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成为法官。广西、新疆、贵州等省份也分别下文明确不同的转任方式,解决了各自省份的部分书记员转任法官或法警的问题。应该说目前关于聘书的转任问题比较混乱,各地做法不一致。

对此,该院建议在《办法》试行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对其进行变通执行,建立一条聘任制书记员走向审判岗位的录用通道,让全国各省份的聘书在适用此《办法》时能享受人人平等的待遇:

(一)建议已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转任为法官

转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将聘书直接转任为委任制书记员。具体程序:省高院联合省组织部确定全体已在职聘任制书记员的委任制公务员身份。然后,各级法院按照2003年前委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对已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解决为助理审判员。

二是参照兄弟法院做法,通过内部考试,确定一定比例的通过率。对通司法考试且有一定工作年限的聘任制书记员,举行内部选拔考试。在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中选拔初任法官,既保障了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又可以与原来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可以完美对接,有利于促进书记员队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这样也更加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可谓一举多得。

(二)建议对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进行合理岗位安排

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但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高级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三)建议对今后书记员队伍的管理适当进行改革

1、建议以后不再直接招录书记员,而是招录法官助理。2003年书记员改革的初衷除了稳定书记员队伍之外,还因为书记员一旦通过司法考试自然过渡到法官,可能会引发法官队伍膨胀。因此,对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修正,也不能完全回到过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而是在书记员和助理审判员中间加上一个法官助理,即:书记员——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法官助理可以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但有速录技能且现实表现优秀的人员,也可以是已经通过司法考试,正准备通过进一步努力,跻身审判员行列的人员。这样,法官助理退可是书记员,进可是审判员,就可以起到一个平衡法官队伍数量的作用。而第一阶梯的书记员,是指目前我省遗留下来的那部分人,随着时间的推移,第一阶梯的“书记员”人数将逐步减少,直到消失,最终的晋升模式只剩下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之所以将审判员之前的过渡阶段(无论是否通过司考)统一叫做法官助理,是因为考虑到我们应让社会各界对法院岗位的设置认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也关乎法院的形象。在法院,2003年以前,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2003年以后,所有的书记员即使过了司法考试也不能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目前,各地逐步又开始放开政策,准许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书记员转任为助理审判员。因此很多人,包括法院内部都有很多人,对书记员制度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统一命名为助理审判员之后,就可以帮助大家消除所有疑虑。

2、建议所有刚刚进入法院的工作人员,都应规定1-3年的书记员(法官助理)工作经历。首先,我们应确定一条思路:书记员(法官助理)是法官的预备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对法官素质要求日益提高,实行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势在必行。但是,目前法院系统的实际情况是:大批应试能力强的院校派人员进入法官队伍,其拥有本科、硕士甚至博士法学学位,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性也很强,但生活、社会阅历不丰富,从事法律工作时间短,执业经验严重不足,担任法官并不一定能够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为了让这些高学历的法律人迅速成长为合格的法官,通过一段时间的书记员任职经历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因此,建议所有刚刚进入法院工作人员,都规定1-3年的书记员(法官助理)工作经历,这样既缓解了法院书记员人手紧张的局面,也有利于让高学历的书记员(法官助理)有充足的时间,将理论转化为实践,把知识转化为能力,使之今后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有质的提高。

3、建议书记员(法官助理)晋升为助理审判员的过程加上民主推荐的环节。法官助理既然要起到一个维持书记员(法官助理)和法官队伍数量的作用,那么就要有一个合适的方法来控制书记员(法官助理)到助理审判员的过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法官等级的晋升日后都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因此,书记员(法官助理)的晋升也可参照该办法。首先,通过各级法院内部根据法官队伍与书记员的平衡需要,确定考察数量,然后在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助理中确定考察人选,通过全院干警的民主推荐,最终确定法官助理过渡为助理审判员的人选。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