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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坠楼酿惨剧 十二次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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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声华   发布时间:2012-03-09 11:35: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萱洲人民法庭审结一件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2个月12次调解,各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1年6月29日,旷某和工头罗某等7人在帮房主范某家做工换瓦时,由于下雨打滑,旷某没有采取正确防护措施,不慎直接从屋顶摔下当场死亡。在乡、村干部的调解下,房主和工头各赔偿2万元,先行用于死者家属做善后的费用。事后,因各方分歧比较大,继续调解没有结果。死者家属认为,房主有保证劳动者安全的义务,范某在没有提供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做事,导致旷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工头作为牵头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该事故同样有责任。于是,死者家属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房主和工头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方共计17万元。  

工头辩称,他没有主动邀请旷某,死者本身亦有过错,在没有楼梯的情况下就莽撞行动;死者和自己一样,都是受雇于房主,因此房主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只负补充责任。房主辩称,其已经将该工程承包发给工头,死者和他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出事当天,死者是在工头的催促下进行的,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面对两被告相互推诿的态度,面对受害者家属悲切的心情和各方当事人激烈对立的情绪,承办法官刘立军庭长意识到,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必须要慎重,最好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各方都满意的协议。承办法官通过走访人民群众,摸清了案件的关键事实;积极到相关的村组以及司法所询问、衔接、沟通,整合资源,形成了调解的强大合力。在前期工作都准备就绪的情况下,法官牢牢把握调解节奏,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如何解决纠纷这个方向前进,及时纠正双方在细枝末节上的纠缠,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通过法官的摆事实,讲道理,外加拉人情套法律,促使各方换位思考,面对现实,面对两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对化解纠纷负责任的态度,客观地提出可行性的方案,经过2个月12次的调解工作,当事人被法官的真诚感动,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