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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金额无大写 有苦只能自己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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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秋桂 李小兵  发布时间:2012-03-19 09:40: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2010312,原告李某与被告衡阳某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员工。此后由于建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为工资是否已付清发生争执。原告认为其中一笔金额为5000元的收款签名有假,最后一个零系人为添上去的,自己实际只收到500元,被告应再付4500元;而被告某建材公司则认为5000元的金额原告李某已实际领取。双方各执一词遂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专业鉴定后,认为由于笔迹系中性笔所写,而碳元素比较稳定,无明显墨迹变化,无化比对,致使鉴定未果。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由被告某建材公司再向原告李某支付3000元人民币的工资、原告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而圆满结案。

主审法官(王端生)点评: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越发频繁。由于一般群众的法制意识不强,经常会出现在非正式签字文本依据上(比如进货单、提货单、工资领取表、临时预支工资便条等)仅书写阿拉伯数字的情况,从而为以后的争执埋下伏笔,既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又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本案由于经鉴定亦无法证实最后一个零系事后添加,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意味着原告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经济往来中,一定要记得书写大写金额,以免小小一个“0”,造成经济大缩水。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