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由被告某建材公司再向原告李某支付3000元人民币的工资、原告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而圆满结案。
主审法官(王端生)点评: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越发频繁。由于一般群众的法制意识不强,经常会出现在非正式签字文本依据上(比如进货单、提货单、工资领取表、临时预支工资便条等)仅书写阿拉伯数字的情况,从而为以后的争执埋下伏笔,既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又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本案由于经鉴定亦无法证实最后一个零系事后添加,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意味着原告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经济往来中,一定要记得书写大写金额,以免小小一个“0”,造成经济大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