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梁某顺、阳某端、李某、邓某军等9人生产伪劣产品一案。法院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9人有期徒刑3至8年,并处不等罚金。该案涉案金额达683万元,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是湖南省目前查获的最大卷烟制假案。
2010年6月,被告人梁某顺与被告人邓某军在一次聊天中,商谈购买卷烟机生产假烟事宜,后打听到邵阳有卷烟机购买,便由邓某军联系购机卖家。联系好后,梁某顺、李某、阳某端、邓某军、史某义合伙出资,于
在省烟草专卖局、省公安厅的协调指挥下,衡山县烟草专卖局、衡山县公安局联合办案,于2010年11月13日捣毁该生产假烟窝点,当场缴获假烟生产设备一套、扣押184件卷烟和原材料及生产卷烟及运输卷烟数量的记账本,并抓获黄某顺、陈某家等人。
烟草专卖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计算,该案涉案金额6828693.75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现场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产品。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顺、阳某端、李某、邓某军等人违反国家有关烟草管理法规的规定,故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梁某顺、邓某军、史某义等人所起作用是主要的,系主犯;其他被告人为假烟生产提供技术、仓储保管、运输,所起作用是次要的,均认定为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