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绑架案件,依法判处了被告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因赌钱输了钱,便用其捡来的身份证申办了一张银联卡。3月1日18时许,刘某某驾驶电动车在耒阳市神农广场附近遛达时,看到贺某某的小孩贺某甲独自一人在一巷子里面玩耍,便心生歹念,趁四周无人,便哄骗贺某甲并带其迅速离开现场到被告人刘某某哥哥正在兴建的房屋内住下来。并从与贺某甲的交谈中知晓了贺某甲的家庭住址等情况后,便决定要向贺某甲父母索要8万元钱。
3月2日上午,刘某某将写有“你儿子在我们这,请回信息1821605****,如报警后果自付”的纸片设法转交给了贺某某。3月4日早晨,刘某某因害怕贺某甲家人已报案,便带着贺某甲乘车离开耒阳到达广州,并在广州市白云区夏茅村找了一家旅社住下。期间,刘某某先后多次给贺某某账号,要求往该账号里存钱。随后,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警队的协助下,将刘某某抓获,贺某甲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成功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哄骗、恫吓的手段控制被害人贺某甲作为人质,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仅采用哄骗、恫吓的手段控制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故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