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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内“碰瓷”4次 获刑二年罚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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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学丰 龙飞  发布时间:2012-04-01 10:08:48 打印 字号: | |

伙同他人一个月内“碰瓷”4次其中1次“未遂”,骗取他人财物15000,衡南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13016时许,被告人钟某伙同谢某、郭某、李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采取“碰瓷”方式诈骗钱财。李某骑一辆红色自行车搭载事前左前臂已骨折的郭某,被告人钟某尾随其后,谢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至衡南县车江镇霞山村路段,发现被害人周某驾驶一台农用货车,便打电话告诉被告人钟某等人准备“碰瓷”,然后驾驶摩托车引导该农用货车前行至与郭某等人交汇处时,谢某退至农用货车后再强行超车,迫使农用货车减速偏向行驶。李某骑着自行车载着郭某故意撞向农用货车,郭某顺势摔在地上,称其手被摔断。钟某立即拦住货车,说货车撞人了,要送伤者去医院治疗。谢某与李古乃便溜走。钟某与被害人周某把郭某送到衡南县第五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郭某左手骨折。钟某按照事先约定打电话告诉谢某郭某左手骨折一事。谢某以郭某家属的名义与周某交涉,要求私了。最后周某同意赔偿郭某5000元钱了事,但要求到派出所做公证。钟某、郭某为骗取赔偿款到了衡南县公安局车江派出所,被民警识破,诈骗未遂。

201213018时许,被告人钟某伙同郭某等人在衡南县车江镇白水村布山组地段采取上述“碰瓷”方式诈骗一辆三轮货车司机欧名连5000元。

2012217下午,被告人钟某伙同郭某、谢某、李某在耒阳市夏塘镇葵田村地段采取“碰瓷”方式诈骗一农用车司机4000元。

2012226下午,被告人钟某伙同上述人员在耒阳市三都镇地段采取同样方式诈骗一农用货车司机6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小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