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县法院对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祁东县电力局及第三人祁东县曹口堰水库管理所因疏于管理,造成第三人职工肖某在龙湾渡槽进行堵漏工作时被渡槽上方10KV高压电线电击受伤的事故,被判决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各赔偿原告肖某61,341.53元,肖某自负20%计币30,670.76元。
原告肖某系第三人祁东县曹口堰水库管理所的职工。2010年8月17日上午,原告受单位安排与同事到祁东县洪桥镇三圣村龙湾渡槽进行堵漏工作。因原告等三人均系第一次到该渡槽堵漏,对渡槽周边环境不熟悉。当时,肖某同事在渡槽内堵漏,肖某站在渡槽上传递堵漏材料以及检查堵漏效果。因渡槽上方有10KV高压电线通过,且该高压线路与渡槽垂直距离过短,加之该处电线上未标明警示牌,当其经过该高压电线下方时,因头发接触到高压电线而被电击倒在渡槽内。原告经多方治疗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曾委托律师及通过媒体反映向被告索赔,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而协商不成,逐将祁东县电力局告上法庭,法院受案后祁东县电力局申请追加祁东县曹口堰水库管理所为第三人。
原告肖某所触高压电线原产权人祁东县洪桥镇三圣村委会于2007年将线路产权移交给被告祁东县电力局。被告接受该高压电线路产权后对渡槽上方的高压线与渡槽垂直距离过短,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第三人安排原告等人到该渡槽堵漏时未告知原告等人渡槽上方有高压电线路通过,要注意安全,没有给原告等人配置安全生产工具(如安全帽)等,也未在渡槽入口处设置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被告祁东县电力局对该高压电线路与祁东县洪桥镇三圣村龙湾渡槽垂直距离过短,明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排除隐患的措施,也没有悬挂警示标志,对酿成本案事故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祁东县曹口堰水库管理所作为渡槽的管理者,明知渡槽与高压线距离过短有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安排工作人员到渡槽进行作业时未告知工作人员渡槽上方有高压电线路通过,距离过短,要注意安全等告知义务,也未给工作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工具,对酿成本案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本人忽视自身安全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逐做出前述判决。